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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1111

一例一休上路,各界紛爭不斷。曾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現為業鑫法律事務所的律師陳業鑫,今(18)日出席由1111人力銀行主辦的2017餐飲業人力需求暨「1例1休」調查公聽會時表示,由於一例一休攸關各行各業,牽一法而動全身,政府不得不謹慎小心。當勞工憂心工時減少收入銳減、企業擔憂成本增加利潤下降之際,陳業鑫他幽默表示,此法最受惠的可能不是勞工、也非企業,而是熟稔勞工、一例一休法令的HR專家。

修法全觀性加配套

面對企業、勞工的負面反彈,陳業鑫以多年豐富的法務專家提出幾大重點。首先,他建議政府首當多聆聽各面意見給予彈性空間,比方加班上限46小時是否能滿足各產業、特休假能否遞延都是值得商確之處。他直言,政府修法立法不應有「台北觀點」,要有全觀性。比方時薪133元應該嚴格執行,才不會出現上有對策、下有政策的情況,南北不一的待遇。

依產業設專法

為讓立法更具彈性,除要有配套措施外,陳業鑫更建言,修法參考不應過偏勞團立場,他認為有時學者延用國外法案、及按抄法案的結果,最後只會將法條卡死,沒有緩衝餘地。如果可以的話,依不同產業設立專法更最好不過。因為,一部勞基法就要適用所有產業著實荒謬,不合時宜。

效益人力精確評估

一針見血直指政府改進空間外,陳業鑫也呼籲業者做好準備。他認為在新制之下,企業理當做好效益精確評估、熟悉法條才能兵來將檔、水來土掩。例如,公司人資須具備且啟動勞動法令遵循機能,經常盤點人力資源,掌握人力的精確性、善用變形工時等方式以發揮人力最高效益,並修正勞動契約送主管機關核備...等動作以確定雙方權益。

勞資雙方共乘一艘船 一例一休新法猶如強大暴風吹得企業一面倒,陳業鑫指出,勞資雙方共乘一艘船, 沒有誰要占誰便宜。這次的一例一休的修法反而應當讓大眾省思過去多工時帶來的生活便利,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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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黃惠聆╱台北報導】

泰豐輪胎中壢廠發生大火,產險業者指出,中壢廠之前向9家產險投保商業火險,由新光產險承保,另還有8家產險共保,總投保金額15.9億元,其中貨物險只有4.3億元,因該商火險有共保及轉再保,產險業者表示,各家產險實際理賠金額有限。

泰豐的商業火災險包括三部分,貨物險投保金額4.3億元、建物投保金額0.9億元以及機器設備投保10.7億元,沒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因此除貨物、機器以及建物受火災波及受損,都不在產險承保範圍。

泰豐輪胎的商業火險係由新光產險承保,並由國內8家產險公司共保,包括富邦產、國泰產、華南產、兆豐產、台產、泰安、旺旺友聯、新安東京等。

新光產險發言人周賢財表示,由於中壢廠廠區相當大,並不是所有廠區都遭到火災波及,根據理賠部門人員回報,火災區域侷限於倉庫處。

因此,此次火災受損和商業火險投保項目較有關應該是貨物險,該項投保金額是4.3億元,其中泰豐輪胎公司尚有自負額一成,也就是說,國內產險最高理賠金額約3.87億元。

新光產是主要承保產險占45%,新光產表示,由於該公司自留比率都在10%以下,也就是9成以上額度都轉再保,即使全數需理賠,對新產業務財務影響也相當有限,未來實際理賠金額尚待公正鑑定公司鑑定後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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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13:59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因涉及收賄,兩年前遭判刑11年6月確定,而潛逃海外的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61歲,已改名井樹華),再被查獲涉嫌在98年間收賄165萬元,起訴一起毀損債權案,致影響仲裁庭判斷,判兆豐金需返還靖禾公司2361萬元及利息,檢方今將井依貪汙罪起訴。另黃姓律師在此案聲稱「熟識雄檢檢察官,可請配合的檢察官起訴對方」,但需額外支付200萬元活動費,且其中50萬元要先支付,涉嫌向林姓男子等人收取50萬元,也被雄檢一併起訴。雄檢是在104年間,接獲嘉義縣調站報告井天博收受賄賂情資,指派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王啟明、檢察官張志杰指揮偵辦,經陸續傳喚證人吳姓、王姓、林姓、呂姓等男子到案,發現王姓、吳姓男子於民國98年間,有意合資投標台灣金融資產公司辦理的亞太隆鋼公司不良債權標售案,遂以靖禾公司名義投標,並於98年5月22日以新台幣1億9300萬元得標,且先後支付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共計3860萬元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但王姓男子等人得標後,懷疑信貸利率試算被標售的不良債權公司邱姓負責人,疑有將法院查封之機具、設備隱匿或予以變賣的情形,如履約將蒙受重大損失,乃解除該標案合約,原已繳交的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也遭聯貸銀行沒收。王姓、吳姓男子不甘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遭沒收,為順利追回款項,與友人林姓男子商議後,決定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並向雄檢控告邱姓負責人毀損債權,林姓男子復找上曾任報社記者的呂姓男子商議,呂男了解事情原委後,協同王姓、吳姓、林姓男子3人,至黃姓律師事務所洽談,黃姓律師表示可接受委任,並聲稱其與檢察官熟識,可請求配合的檢察官儘速偵辦、起訴邱姓負責人,但需額外支付200萬元活動費,且其中50萬元要先支付,經王男等人討論後,吳姓男子數日後交付50萬元予黃姓律師。但黃姓律師收款後,未有積極作為,王男等3人又請呂男代為向當時在任的井天博詢問可否協助處理此案,並願支付活動費150萬元,經呂男於98年7月底、8月初,與井天博相約在高雄市國賓飯店旁碰面,井天博允諾可協助起訴邱姓負責人,惟須再收取15萬元分案費,由呂姓男子於98年7月至11月間,先後3次在高雄市國賓飯店附近的卡拉OK店樓下、高醫對面當勞附近及威尼斯大樓樓下,分別交付15萬元、50萬元、100萬元,共計165萬元予井天博。井收受賄賂後,黃姓律師即受委任,撰寫毀損債權案件之刑事告訴狀向雄檢遞狀提告,該案分由井天博承辦。井收案後,即依與吳男等人協議,於98年11月25日將該案偵結起訴邱姓負責人。王姓、吳姓男子於該案起訴後,即在仲裁庭主張邱姓負責人確有隱匿或違法賣機具之情事,經仲裁庭審酌後,認定兆豐銀行等聯貸銀行,應共同給付解約的靖禾公司2361萬元及利息。
1DCB105705005D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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